月嫂雇佣合同
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所以需要月嫂雇佣合同~!
甲方:省妇女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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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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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协议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协议,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三、本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本协议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本协议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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