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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_租赁合同模板

【必备】范文集锦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双方达成以下承租协议:

第一条、 农家乐基本情况

位于______________号,新修建的农家乐经营场地。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起止日期 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租赁期为一年。

第三条、承租方式

该农家乐承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年,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承租期限内,农家乐经营日常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

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出租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日内,将该农家乐交给承租方经营。

第七条、出租方责任

出租方保证该房屋出租没有使用纠纷,并负责将进入农家乐的路加宽。

第八条、承租方责任

如承租方导致房屋毁损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不得使用出租房做有违法律法规事项,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可以立即停止本协议。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需确保安全经营。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仍有效。

第十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乙方是否续租需提前一月告知甲方,乙方如果续租的,需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xx年5月1

日 20xx年5月1日

篇2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_ 区 万科西庐幢单元室,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_ __ __,¥_ ____ __元。

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_ _

五、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六、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七、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___个月以上的;

十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三、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十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十五、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违约金。

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七、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十八、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十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

甲方: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一公司内蒙维修中心改扩建工程项

目部 乙方:顾振江

双方协议内容:

甲方租赁乙方皮卡车一台,车号为宁B.K1788

租赁费按:每天190元计算,每月20号前按项目部出具的任务单开发票挂账。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甲方给乙方皮卡车提供燃油,并给乙方司机提供食宿,工资、过路费及相关费用同甘L.60151。

乙方责任:乙方派遣证件齐全司机一名皮卡车所有维修保养由乙方承担不得影响甲方用车,乙方司机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一公司内蒙维修中心改扩建项目部

乙方:

篇4

承租单位:「甲方」

出租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吊篮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吊篮押金:

甲方租用乙方吊篮合同签字后,每台支付押金元。押金一次性付清,使用完毕结算时其押金可抵交租金。

二、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吊篮进退场清单签字手续;施工现场就近提供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装置」;提供吊篮现场上下楼层的电梯运输;根据租用吊篮数量,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完成拆卸、运输、安装及拆除等工作;提供乙方存放物件的工作间;为乙方办理物料进出场手续。

2、承担吊篮自进入施工现场后所发生的丢失及损坏的经济赔偿「附赔偿价格表」。保证吊篮在使用过程中不交叉施工,不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作业;更不能转租或租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租金加倍;施工作业人员要爱护吊篮设施,不要把玻璃胶、涂料及其他腐蚀物涂抹在钢丝绳或电气设施及其他部件上,以保证吊篮安全正常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三、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协助指导甲方安装并调试。甲方租赁10台以上,乙方可派专业人员免费提供现场维修服务「不含其它性质的服务及义务」。

2、指导乙方作业人员掌握和熟悉吊篮操作规程及吊篮各部设施性能,有权监督甲方操作人员是否持证安全操作;否则有权停止作业,甲方要承担其违章责任及损失。

四、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合同附件一“安全协议”和附件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条款。

2、甲方应对其施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协议”和“吊篮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所发生的.种种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五、吊篮租金费用标准「不含税」:

1、吊篮租金:元/月/台,夜间使用/小时;

2、吊篮安装费:元/台次;

3、吊篮拆卸费:元/台次;

4、吊篮移位费:元/台次;

5、技术人员每人每天元。

6、吊篮进出场费:由甲方承担。

六、吊篮费用计核原则:

1、吊篮租金以吊篮进入施工现场之日算起,至离开甲方施工现场之日为止,连续累计收取租金「依据双方代表签字的吊篮“进场清单”和“退场清单”为准」。

2、吊篮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起,因甲方及现场各种与乙方无关的原因造成影响安装及停工、其损失及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3、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甲方不施工,可提出书面报停,可不计租金;如照常施工,租金照常核收。

4、由于吊篮自身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租金由乙方承担「时间不超过一天,否则扣除当天租金」。

七、租金结算及违约处罚:

甲方必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付足上月租金,如延期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吊篮使用,停职期间,甲方照常付费,还需按应付总额数每延期一日加付5%的违约罚金,累计计算。

八、未尽事宜:

1、因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赶往现场,在小时达到正常使用。

2、吊篮安装时,另搭设基础架,材料由甲方提供,人工费由甲方支付。

3、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吊篮机件应照价赔偿,不得推诿扯皮,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停篮期间租金照常核收。

4、甲方夜间使用吊篮,乙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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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服从甲方的指定位置安装,尽量不破坏防水层,如若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6、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租期总租金额的5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内,甲方享有吊篮的使用权,吊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甲方在租赁吊篮期间,乙方不承担因雨、雪等天气因素或停电等所造成的停篮费用。

8、吊篮租赁最低30天起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超过3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九、附:“安全协议”、“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各一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委仲裁,或在合同地法院依法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5

一、 对房屋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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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篇6

甲方「出租方」: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乙方「承租方」: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房屋:本合同所指房屋位于 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出租事宜签定本合同。 出租价格: 出租期限:自 日止。月「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首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费用:租赁期间,甲方承担 费,乙方承担 费。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已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由于甲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屋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 甲方保证在出租期内房屋可以被正常使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房屋正常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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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政府改造等原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合同到期,乙方正常归还房屋并结清费用后,甲方应即时将本合同涉及的押金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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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权利义务:

.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在承租期内合法使用该房屋。

2. 乙方保证承租本房屋的目的仅限于本人及关系人居住,不对房屋进行转租。 3. 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对房屋本身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动。 4. 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保证按期交纳房租,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6. 乙方归还房屋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滞留于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违约责任:

. 甲方提前解除该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双倍日租金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3. 乙方提前解除该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 乙方延期支付房租和相关费用累计金额超过一个月房租,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5. 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免责。若合同因此终止,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按日折算」计算。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两联,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为甲方保存,第二联为乙方保存。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7

在房屋正式交接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

房屋属于不动产,是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篇8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型号为S9-M-250KVA(安装地点平山镇大洋坪大洋屯)平等变压器共壹台供其使用,乙方将其用于基建用电(变压器有关参数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乙方租赁时间暂定为个月,即甲方从 年月 日起将壹台变压器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按750元/月共计人民币 (¥ 元)收取,乙方每月的.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壹次,每次按30天收取,若不足30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使用时间将多收的租金退还乙方。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收取变压器押金,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变压器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对变压器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护保养费用,租赁变压器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应由乙方向甲方按变压器现行价格偿付相应的赔偿或维修保养费。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变压器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如乙方有违反第六条之行为时,甲方除有权解除协议,限期收回变压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第八条 如果变压器租赁提前终止,由乙方应提前十天给甲方书面报告,并向供电部门办理停运手续,按第五条有关要求,乙方退还变压器给甲方,相应的租金以退还变压器时间按第三条要求计算,押金按第四条要求执行。

第九条 变压器的装拆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付件壹份,均是协议的组

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行:鹿寨县工行

账号:2105419029300024517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

变压器租赁协议附件(变压器参数)

甲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承租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发电机,为利于双方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租单位施工地址:

二、租赁发电机类型及数量:型发电机台。

三、租赁发电机时间:以该合同签订当日和退场当日为准。

四、租赁方式及价格:以月/天租形式(每天元/台);如按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月租费:万元/台/月。

五、结算方法: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退场前乙方需将该发电机的全部租金支付给甲方(结算租金的100%)。如逾期不付,承担总租费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

六、甲方的职责及权利:

1、甲方应保证设备工作状况良好,并负责按设备的检修规程及时做好发电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2、甲方必须负责操作及维护,乙方给予配合。

3、甲方操作人员须服从乙方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主动积极地与工地发电机施工密切配合。

4、甲方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机,并及时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发电机出现故障时,甲方须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及时排除,如无法修复甲方应及时更换设备,如不能及时修复,又不更换设备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甲方应予以承担。

七、乙方的职责及权利:

1、乙方应对甲方进场后的发电机进行签收保管,并提供安全保障,如乙方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甲方发电机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住宿安排、一人伙食。

3、乙方有对甲方操作人员生产作业指挥权和作业班次的调整权,并有权更换不合格操作人员和设备。

八、本合同一经签定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由守约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约: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10

发包方:新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将我村六组屯东,赵永峰树地南滩涂承包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滩涂位置:新风村六组省际通道东、赵永峰树地南。

二 滩涂四界:东:乌尔其根河防洪坝西:赵永峰耕地 南:乌尔其根河北:赵永峰树地

三 滩涂面积:30亩(承包面积)

四 承包价格:每亩每年30元

五 支付方式:承包前五年为治理期,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自20xx年起在每年年初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承包费。

六 用途:承包期限:15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

七 用途:承包给乙方用于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八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对乙方承包滩涂的使用有监督权

2 甲方义务:负责确认滩涂位置、四界、保障滩涂权属清楚。3 乙方权利: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乙方对承包滩涂有使用权、治理权等利于发展渔业的所有权利。

4 乙方义务:负责滩涂治理,河道的疏通,不得影响村民的

生产和生活。示范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九 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按年限返还承包费外,负责偿还乙方一切投入费用及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滩涂地。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 包 方:(甲方) (签章)

法人代表:

承 包 方:(乙方) (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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